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36號
即被 告 郭冀屏
即被 告 李去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436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8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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