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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3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温德勝
被 告 張金珠
被 告 温冠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1 年2 月24日下午2 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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