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簡,507,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507號
原 告 陳素月
被 告 唐陳罔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票三紙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3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3 紙,並非原告所簽發,該本票上原告之簽名非真正,係屬偽造,原告自無庸負擔任何票據之給付義務,被告實不得持之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詎被告竟持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91年度票字第108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害原告權利,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本票3紙,前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1年度票字第1088號裁定准予為強制執行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本票裁定全卷並影卷查明屬實,是系爭3 紙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已行使票據權利,依票據法第121條、第29條、第123條規定,原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真正,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其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能以確認判決排除其負擔票據責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四、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由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5年第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42年台上字第170 號判例意旨)。

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之簽名係其所為,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被告就簽名之真正負舉證之責。

經查,原告主張其生於民國38年,未曾受教育,不識字,亦不曾前往銀行辦理開戶事宜,雖有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但係由他人代為書寫,本件起訴狀乃請鄰居代為撰寫後再由其按捺指印、蓋章,故系爭本票並非其簽發,及被告持有以其姓名所簽發之系爭本票3 紙,已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1年度票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1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卷宗核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偽造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3 紙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系爭本票非原告簽發,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3 紙本票之票據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
│附表:                                                │
├─┬─────┬──────┬─────┬──────┤
│編│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號│          │(民國)    │(新臺幣)│(民國)    │
├─┼─────┼──────┼─────┼──────┤
│1 │357015    │89年7 月5 日│1萬       │89年7 月5日 │
├─┼─────┼──────┼─────┼──────┤
│2 │357028    │89年7 月5 日│1萬       │89年7 月5日 │
├─┼─────┼──────┼─────┼──────┤
│3 │357016    │89年7 月5 日│1萬       │89年7 月5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