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鍾福賢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屏簡字第56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