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龍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屏簡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3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0 年5 月6 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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