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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吳秀卿
被 告 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惟兩造上開事件,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100 年度屏救字第14號)。
據此,原告於起訴時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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