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補,24,2011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建
原告與被告李興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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