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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4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代 理 人 吳彥明
被 告 古賢德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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