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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78號
原 告 李阿四
被 告 李添壽
李財源
李順橫
李陳銀霞
李清改
李緯祥
李許金枝
李陳烏蕋
李國明
李讚生
李新法
李昌福
李川
李國章
潘阿緞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64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3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2,181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70908 =361,64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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