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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郭新學
被 告 郭新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空白」,為無約定租金,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583,947 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728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34.75平方公尺年息10%15)=583,947 元】,地價則為1,925,100 元【計算式: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6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34.75平方公尺)=1,925,100 元】。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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