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1,屏小,222,201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222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陳奎百
被 告 林高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