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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3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鄭麗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8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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