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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林正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1日將債權移轉予訴外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訴外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7年3 月18日將債權移轉予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9 年5 月31日將債權移轉予聲請人,因相對人戶籍設於戶政機關,無法合法送達予相對人通知上開債權移轉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確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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