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蕭甲河
一、原告因返還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35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