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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蔡國隆
被 告 劉王世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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