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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被 告 鄭玉英
段20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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