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碧珍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超額違約金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883 元【計算式: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超額部分:72,692元+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超額部分:60,191元(原告誤載為60,160元)=132,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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