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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費用核定為新臺幣82,9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4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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