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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上訴 人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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