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2,屏小,28,2013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2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李季峰
被 告 劉家妤
李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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