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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古明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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