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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簡字第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蔡文通(原名蔡富貴、蔡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戶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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