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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李國寶
陳顯穎
被 告 蔡蕙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2 年6 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履勘現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並請原告攜帶上開房屋鑰匙以利進入測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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