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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吳明德
被 告 李依霖
陳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霖、陳綦昌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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