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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張明賢
被 告 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美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5,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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