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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被 告 曾吉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曾吉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吉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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