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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56號
原 告 賴韋帆
被 告 孫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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