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7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林昱丞即林崑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2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