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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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