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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李鍾玉妹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韶霞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美智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梅珠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伎玲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卉羚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李芳君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鍾玉妹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鍾玉妹即李得龍之限定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602元,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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