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蔣仁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仁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蔣仁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