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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96號
原 告 周賢創
被 告 陳秀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秀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秀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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