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簡,155,201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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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洧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加鈞間請求履行協議書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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