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簡,256,2015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吳秋月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林耿徽
訴訟代理人 楊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9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被告屏東縣政府應於五日內提出承受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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