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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邱富生
邱富榮
邱平香
受 告 知人 周邱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標示內容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
├──┼─────────────┼───────────┤
│ 1 │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段 │公同共有1 分之1 │
│ │160之4地號、面積455平方公 │ │
│ │尺土地。 │ │
├──┼─────────────┼───────────┤
│ 2 │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段 │公同共有100 分之36 │
│ │160之1地號、面積82平方公尺│ │
│ │土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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