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補,310,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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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鄧林鈺雯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
被 告 江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現值之證據),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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