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補,314,2014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許凱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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