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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楊坤賜(即新南美窗簾布行)
被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117 條之規定,在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暨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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