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原屏訴,1,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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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屏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文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美間因104 年度原屏訴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5,1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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