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小,106,2015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郭玟伶
訴訟代理人 蕭振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6月9日向原告約定之經銷商即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下稱巨匠電腦)申辦電腦課程,另向原告申辦課程學費分期付款,並簽立約定書,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萬8,600元,清償方式自103年7月18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18期,每期繳納2,700元。

惟自103年7月18日起,被告即未依約繳款,尚欠4萬8,600元未為給付,且依約定書所載,被告遲延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是上開債務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出之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均模糊不清,內容難以辨識,帳務明細亦非詳盡。

又伊係向巨匠電腦購買課程而辦理分期付款,惟巨匠電腦提供課程對伊不合適,故未繳納任何一期款項,已以民法第356、354條等物之瑕疵擔保相關規定,向巨匠電腦請求解除契約,應解除契約後再與原告處理本件債務,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7頁),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之相關證據模糊不清,惟查本院卷附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皆屬清晰,且被告並不爭執未繳任何1期分期付款乙情,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四、而被告抗辯巨匠電腦提供之課程,不符合其需求,原告不應再向被告收取款項云云。

惟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向巨匠電腦購買課程,應屬買賣及服務契約;

被告向原告貸款以支付價金,其目的在於清償對巨匠電腦所負之價金給付義務。

被告與原告之間,則屬消費借貸契約,其目的在於取得貸款以給付買賣契約之價金,故被告對原告負有返還貸款之義務。

原告直接對巨匠電腦支付買賣及服務契約之價金,使被告所承擔買賣及服務契約的債務獲得清償;

同時,被告對原告產生消費借貸契約之債務。

原告因被告之同意,一次直接撥入被告所指定受款人即巨匠電腦之帳戶後,如被告與巨匠電腦之買賣及服務契約發生糾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被告僅能直接對巨匠電腦主張,不得就因買賣關係所產生之抗辯事由,對抗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人即原告。

且兩造之約定條款第8條亦載明:「受讓人非商品、服務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相關商品、服務等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概應由特約商負責,相關商品之退貨、服務、取消購買及終止合約等事宜,申購人應先洽特約商協商辦理,如無法解決,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通知受讓人,如未為前項之通知,即推定為交易無誤。

申購人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判決並提有證明文件外,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拒絕繳交分期款」;

亦即被告就已發生之課程問題,如欲解除契約,應與巨匠電腦協商解決,尚未與巨匠電腦協商成立或解除契約前,仍有按期給付分期付款之義務,僅能事後再向巨匠電腦請求返還,被告此處所辯,並無理由。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