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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楊士葆
訴訟代理人 楊進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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