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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侯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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