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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春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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