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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啟明
相 對 人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消費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釋明是否有扶養親屬情事?如有,扶養費支出詳情為何?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說明之。
三、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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