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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錦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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