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簡,238,2015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38號
原 告 曾勇郎
黃艷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張清水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鍾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4年度屏簡調字第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高樹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300號之房屋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惟被告就上開土地業已向本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現由本院以104年度屏簡調字第33號民事判決審理中,本件訴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及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範圍係以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後始能確定其範圍,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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