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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陳鈺玟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394 萬元,及其中1,235 萬元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59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狀送達後,其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其1,235 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235 萬元之支票18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後遭退票,且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票款,則伊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上開票款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22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實在。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於提示後既經退票,則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共1,235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金額 │ 發票日 │ 退票日 │付款人 │
│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1 │UA0000000 │30萬元 │103年4月26日 │104年3月17日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屏東分行 │
├──┼─────┼─────┼───────┼───────┼──────┤
│2 │UA0000000 │200萬元 │103年4月28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3 │UA0000000 │80萬元 │103年6月15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4 │UA0000000 │200萬元 │103年6月17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5 │UA0000000 │100萬元 │103年6月30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6 │NX0000000 │12萬元 │103年10月25日 │104年3月17日 │新光銀行東園│
│ │ │ │ │ │分行 │
├──┼─────┼─────┼───────┼───────┼──────┤
│7 │NX0000000 │12萬元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8 │UA0000000 │12萬元 │103年11月16日 │104年3月17日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屏東分行 │
├──┼─────┼─────┼───────┼───────┼──────┤
│9 │UA0000000 │50萬元 │103年11月19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10 │UA0000000 │6萬元 │103年11月30日 │103年12月1日 │同上 │
│ │ │ │ │ │ │
├──┼─────┼─────┼───────┼───────┼──────┤
│11 │UA0000000 │100萬元 │103年12月21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12 │UA0000000 │3萬元 │103年12月31日 │104年1月7日 │同上 │
│ │ │ │ │ │ │
├──┼─────┼─────┼───────┼───────┼──────┤
│13 │UA0000000 │12萬元 │104年1月16日 │104年1月16日 │同上 │
│ │ │ │ │ │ │
├──┼─────┼─────┼───────┼───────┼──────┤
│14 │UA0000000 │100萬元 │104年1月16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15 │UA0000000 │100萬元 │104年1月16日 │104年1月16日 │同上 │
│ │ │ │ │ │ │
├──┼─────┼─────┼───────┼───────┼──────┤
│16 │AJ0000000 │112萬元 │104年2月5日 │104年3月17日 │臺灣銀行屏東│
│ │ │ │ │ │分行 │
├──┼─────┼─────┼───────┼───────┼──────┤
│17 │UA0000000 │100萬元 │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17日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屏東分行 │
├──┼─────┼─────┼───────┼───────┼──────┤
│18 │UA0000000 │6萬元 │104年2月10日 │104年3月17日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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