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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31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暮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慶源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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