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簡,330,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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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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