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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號
原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張慶鴻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下午2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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